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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0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2 [ 发布日期 ] 2023-01-13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坪坝区刘兆禄诊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19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刘兆禄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0E6LN2C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兆禄      

营业场所沙坪坝区井口镇井源路116号001门面

2022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沙坪坝区井口镇井源路116号001门面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药房检查时,在配药区发现一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合格药品摆放在一起使用。在治疗室检查时,在使用空针的操作台上发现一种医疗器械超过失效日期。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2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予以扣押,2022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月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医疗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7月13日,从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购进“消旋山莨菪碱片”(规格:5ml,100片/瓶,产品批号:T21A004,生产日期:20201203,有效期至:2022年11月,生产商: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3瓶,购进单价:12.9元/瓶,购进金额:38.70元。2019年11月下旬,从重庆市全兴药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规格:0.6㎜×16㎜,生产批号:批191212,生产日期:2019-12-12,失效日期20221211,生产商:河南曙光汇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支,购进单价:5.8元/支,购进金额46.40元。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金额合计85.10元,通过入库验收后存放在营业场所使用。

由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药房配药区和治疗室操作台用于诊疗使用。至2022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剩余情况是:“消旋山莨菪碱片”1瓶,超过有效期23天;“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8支,超过有效期12天。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患者的收费包含诊疗费和药品费两部分,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未单独计费,货值金额应以购进价计算。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按进价计算,货值金额59.30元。因未发现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在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的物品,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据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和使用涉案药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01月04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超过了有效期,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金额较少,过期时间较短,是由于管理疏忽未及时清理造成,并无主观故意。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综合上述因素,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减轻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针对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过期药品“消旋山莨菪碱片”1瓶。

2、罚款10000元。

针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8支;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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