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29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292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9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256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羊咪咪米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0JJE61C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6附7号
经营者:舒成成
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6附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有2个外卖店铺,京东平台开设有1个外卖店铺,饿了么平台开设有1个外卖店铺,上述4个外卖店铺均在同一地址出餐。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其中2个外卖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许可,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1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经调查取证,于2026年6月2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利用自营店铺合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0JJE61C)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1060264204)在美团平台开设名为“特色牛羊肉开胃粉(石碾盘店)”、京东平台开设名为“贵州羊肉粉(石碾盘店)”的2个外卖店铺,从事线上线下餐饮服务。2025年4月,为增加流量和收入,当事人以1000元的价格通过一自然人借用他人名称为“沙坪坝区小蒋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BPGL94)的《营业执照》和伪造的编号为JY2501410102336、JY25001060047542的2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其在美团平台开设了名称为“遵义▪羊肉粉(沙坪坝店)”、饿了么平台开设了名称为“苏秘记第一家特色羊肉粉”的两家外卖店铺。
当事人美团平台名称为“遵义▪羊肉粉(沙坪坝店)”的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有“名称:沙坪坝区小蒋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BPGL94;经营者:蒋仕华;经营范围:小吃类制售服务;注册日期:2014年09月01日;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18-4号;登记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信息。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有“名称:沙坪坝区小蒋小吃店;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BPGL94;法定代表人:蒋仕华;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18-4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18-4号;许可证编号:JY2501410102336;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周一鸣、王建;签发人:董建龙;2023年11月08日”等信息。
当事人名称为“苏秘记第一家特色羊肉粉”的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与“遵义▪羊肉粉(沙坪坝店)”的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有“名称:沙坪坝区小蒋小吃店;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BPGL94;法定代表人:蒋仕华;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18-4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18-4号;许可证编号:JY25001060047542;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杜善忠、陈武;签发人:胡刚;2024年10月09日”等信息。
经查证,当事人名称为“沙坪坝区小蒋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BPGL94)的《营业执照》系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编号为JY2501410102336、JY25001060047542的2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许可证。至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9日检查时,当事人4家外卖店铺均处于营业状态,实际出餐地均为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6附7号的厨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网页截屏、询问笔录、“智慧注册许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网店停业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6月30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不实的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无明显风险,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行为所规定的裁量因素,符合“减轻”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处低于1万元的罚款”。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