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沙坪坝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2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2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2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 成文日期 ] 2026-06-12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113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郑戈阳餐饮服务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G1F77U8R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者:郑戈阳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汇泉路51号附2号(内编号S1-1-99)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汇泉路51号附2号的沙坪坝区郑戈阳餐饮服务餐厅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在当事人操作区灶台旁货架上发现有1桶广味源大厨蚝油,生产日期20240725,保质期18个月,已开封使用剩余三分之二,上述食品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合格食品混放一起,未设置警示标识。2026年5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于2026年5月1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11月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自助鱼火锅类餐饮服务。            

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从江北区珍均调味品批发部购进上述广味源大厨蚝油,购进数量6桶,购进单价37.5元/桶。购进后提供给顾客自行配制蘸料使用,没有单独收费。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购进的广味源大厨蚝油5桶已经使用完毕,剩余的1桶已开封使用剩余三分之二,其标签显示生产日期20240725,保质期18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进货票据中无生产日期等信息,未建立使用记录,无法确定其余使用完毕的5桶蚝油是否超过保质期,亦无法确定上述蚝油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量,无法单独核算其销售价格,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按进货金额计算货值金额为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进货票据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5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7.5元,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行为,经综合判定,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广味源大厨蚝油1桶(生产日期20240725,保质期18个月,已开封使用剩余三分之二);

2.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