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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1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27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1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 成文日期 ] 2026-03-27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71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刘豆豆老火锅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C9X9JN01     

住所(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街道中心湾87号附79号                  

    经营者:刘明福                  

2025年11月19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街道中心湾87号附79号的沙坪坝区刘豆豆老火锅餐饮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经营,现场有3名员工备餐,当事人负责人现场配合检查,①在当事人的冰柜内发现三袋腾椒腰丝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与其他合格食品混放在一起,未作任何标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柜台发现的菜单中有菜名为藤椒腰丝的菜品,销售价格22元/份,同时发现一份已使用的菜单中有客户已点的藤椒腰丝。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了销毁处理;②现场有一桌客人正在就餐,执法人员询问消费者,消费者称点餐时从业人员未提示说明或者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张贴食品反浪费相关提醒任何标识。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9日延长核查时限15个工作日,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未提醒消费者反食品浪费,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取得的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沙坪坝区刘豆豆老火锅餐饮店,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火锅)。

经查,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从高新技术开发区鑫仁佳冻品经营部购进藤椒腰丝1件(1件内装50袋),购价格为490元/件(1袋价值9.8元)(产品名称:藤椒腰丝,执行标准:Q/SSX0001S-2019,产品类型:生鲜肉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5107030005S,生产商:三台县上口鲜食品厂,生产日期:2024.11.10,保质期:12个月),以每袋用于制作1份藤椒腰丝菜品,每份藤椒腰丝的销售价格为22元。截止我局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涉案的藤椒腰丝已超过保质期9天,涉案的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9.4元(9.8×3),因过期食品原料未作使用记录,上述产品使用情况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另查,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有一桌消费者正在用餐,点餐时从业人员未提示消费者按需点餐,防止食品浪费,也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事实以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沙坪坝市监罚告(2026)130 号),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过期食品违法行为不足10日、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综合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减轻”的等级。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9.4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当事人经营困难且提供了贷款合同(商户贷),生活确有困难,综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对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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