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3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7-3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3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30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2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358号)
当事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诺麦五金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8T6A6W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渝成街322号附20#
经营者:何秀平
2025年5月6日,我局收到市执法总队交办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诺麦五金商行销售到位于沙坪坝区的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学府悦园分公司的“”牌电能表涉嫌商标侵权的线索。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渝成街322号附20#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诺麦五金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存放有“
”牌电能表商品进行销售。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者何秀平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购和销售“
”牌电能表票据等复印件。2025年5月23日,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诺麦五金商行销售到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学府悦园分公司的5只“
”牌电能表出具了情况说明,结论为“上述商品全部不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公司对此分析结果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5月2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案调查。2025年5月28日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学府悦园分公司将5台电能表向当事人全部退货。同日,我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沙市监强制〔2025〕05-2801号),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台电能表执行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在淘宝上名为“国网智能电力仪表”的店铺分两次购买了5台“”牌电能表,一次是购买了4台,其中3台是型号为3×220/380V 3×1.5(6)A有功0.5S,无功2级的“
”牌DTZ341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单价为421.67元;1台是3×220/380V 3×10(100)A有功1级,无功2级的“
”牌DTZY341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单价为385元;这4台共计1648.92元。第二次当事人又购买了1台型号为3×220/380V 3×1.5(6)A有功0.5S,无功2级的“
”牌DTZ341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价格为420元。以上共计5台,进货价共计2068.92元。当事人就其中四台电能表要求开具发票,发票上显示销售方名称为合肥市新站区炎奕电气店。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5台“
”牌电能表销售给锦绣山庄物业,其中4台为3×220/380V 3×1.5(6)A有功0.5S,无功2级的DTZ341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表号为:2403532920003689、2403532920003690、2403532920003691、2407595826000789;其中1台为3×220/380V 3×10(100)A有功1级,无功2级的DTZY341三相四线智能电能表,表号为:2403532950001403。上述5台“
”牌电能表的销售单价均为448元/台,共计2240元。2025年5月28日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学府悦园分公司将5台电能表向当事人全部退货。
现查明,“”商标是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号第83255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含电度表、自来水数字收费表、液化气数字收费表,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025年5月23日,经商标权利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的产品。
另查明,威胜集团有限公司采用直营和线下经销商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未进行线上销售或授权他人代为线上销售,其销售的同类型同型号电能表销售单价为830元至85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为2240元(448元/台×5台=2240元),违法所得171.08元(2240-2068.92=171.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侵权商品的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进货发票复印件、当事人淘宝订单截图打印件、销售单、退货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以及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
第三组:商标注册证、权利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商标系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第四组: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正规销售渠道说明、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正规销售渠道和同类型同型号电能表的市场价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商标是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查获的标有“
”标识的电能表,经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标识“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使用的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查获违法商品5件,不足30件,但已销售,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0.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综上,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虽能说明涉案产品的网上进货渠道,但是,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正规销售渠道说明》中明确了商标权利人产品没有在任何线上平台有直营店、旗舰店,也没有授权任何一家进行线上销售。同时,根据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销售合同》显示,商标权利人销售同类型的两款产品的单价为830元和850元,而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当事人的情形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国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情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尚未收到货款2240元,且涉案产品已退货,故不予没收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电能表5台;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