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1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1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9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153号)
当事人:沙坪坝罗运中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BP298F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罗运中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街道新桥新村88号附26号
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街道新桥新村88号附26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西药房配药区存放药品的货柜里发现2种药品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合格药品摆放在一起待使用。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2025年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医疗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办理有诊所备案凭证。为了经营需要,当事人2023年2月14日从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①药品消旋山莨菪碱片(规格:5mg,产品批号:20230104,生产日期:2023.01.08,有效期至:2025.01.07,生产商: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9983091)2瓶,购进价
12.5元/瓶,购进金额:25元;2023年3月23日从重庆澳洲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氢氯噻嗪片(规格:25mg×100片,生产批号:D220101,生产日期:20220112,有效期至:20250111,生产商:云鹏医药集团,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796)5瓶,购进单价:5.5元/瓶,购进金额:27.5元。通过验收入库后摆放在营业场所使用。以上2种药品的购进金额合计52.5元(25元+27.5元=52.5元)。
由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用于诊疗使用。至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剩余情况是:①消旋山莨菪碱片剩余1瓶,过期49天,按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12.5元;② 氢氯噻嗪片剩余1瓶(已开封),过期45天,按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5.5元。以上两种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合计:18元(12.5元+5.5元=18元)。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未发现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针对患者的收费由药品使用费、诊疗费和耗材费等构成,无法单独计算药品的使用费,故按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的物品,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据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和使用涉案药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从事医疗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合格药品。本案中,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用于诊疗使用,给患者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危险,其使用的超过保质期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其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且无违法所得,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购进渠道合法,符合《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减轻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是“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本局决定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过期药品①消旋山莨菪碱片1瓶、② 氢氯噻嗪片1瓶(已开封)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