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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7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104号)


当事人:重庆途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0434852E

法定代表人:黄祥亮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村刘家坟社  

2024年12月1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CUMMINS”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举报,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与该商标权利代理人一起,到重庆途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街道井熙路16号的销售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CUMMINS”或“Cummins”标识的齿轮室盖、水管、摇臂室等汽车发动机配件,经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初步鉴定,上述汽车发动机配件为侵犯“CUMMI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2024年12月2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11月18日,主要从事汽车发动机零配件销售。2024年9月,当事人从汽配市场上自行购进一批发动机配件,未查看对方营业执照,也没有留存相关票据,不能说明提供者。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汽车发动机配件情况如下:(1)编码为3251003的出水管共购进11个,进货价128元/个,销售价140元/个,未销售;(2)编码为3006349的摇臂室罩盖共购进60个,进货价18元/个,销售价28元/个,销售10个,尚未销售50个;(3)编码为3006183的摇臂室罩盖共购进82个,进货价20元/个,销售价28元/个,销售2个,尚未销售80个;(4)编码为186917的V型卡箍共购进22个,进货价15元/个,销售价20元/个,销售2个,尚未销售20个;(5)编码为4060822的加热器用零件共购进8个,进货价155元/个,销售价175元/个,销售1个,尚未销售7个;(6)编码为201989的V型卡箍共购进100个,进货价10元/个,销售价18元/个,未销售;(7)编码为3064209的节温器壳体支架共购进10个,进货价80元/个,销售价100元/个,销售2个,尚未销售8个;(8)编码为4094813的齿轮室盖共购进5个,进货价750元/个,销售价955元/个,未销售;(9)编码为3002170的附件驱动支架共购进10个,进货价125元/个,销售价140元/个,销售2个,尚未销售8个;(10)编码为3004716的水管共购进20个,进货价45元/个,销售价55元/个,销售4个,尚未销售16个;(11)编码为3349090的水管共购进8个,进货价38元/个,销售价50元/个,销售3个,尚未销售5个;(12)编码为3004718的旁通水管共购进25个,进货价40元/个,销售价51元/个,销售5个,尚未销售20个;(13)编码为4915201的水管共购进42个,进货价25元/个,销售价29元/个,销售2个,尚未销售40个;(14)编码为5593394的摇臂室共购进3个,进货价48元/个,销售价55元/个,销售1个,尚未销售2个;(15)编码为3175255的齿轮共购进2个,进货价350元/个,销售价400元/个,未销售;(16)编码为4031225的齿轮共购进2个,进货价60元/个,销售价65元/个,未销售;(17)编码为3022302的齿轮共购进4个,进货价28元/个,销售价33元/个,销售1个,尚未销售3个;(18)编码为3001351的进水连接件共购进5个,进货价58元/个,销售价70元/个,未销售;(19)编码为3008595的曲轴箱通风件共购进50个,进货价格为7元/个,销售价9元/个,销售1个,尚未销售49个;(20)编码为3040385的皮带共购进45个,进货价格为25元/个,销售价33元/个,销售5个,尚未销售40个。以上前19种发动机配件上均印有“Cummins”的标识,第20种的皮带上印有“CUMMINS”标识。2024年12月18日被我局查获,上述尚未销售的20种共473个发动机配件被依法扣押,按其销售价格计算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1860元,因已销售的产品无法鉴别其真伪,不计算为违法经营额,故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21860元。

2024年12月23日,经“CUMMINS”商标权利人被授权人的受托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20种共473个发动机配件为侵犯康明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标识:CUMMINS)专用权的商品。

现查明,“CUMMINS”商标是康明斯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691312号,核准使用商品分类7类,含发动机,传动齿轮,传送带等,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27日。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侵权商品的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数量、金额的的事实。

第三组:商标权利人被授权人的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权利人被授权人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商标系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2月11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CUMMINS”商标是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查获的20种共473个发动机配件上标有“Cummins”或“CUMMINS”标识,经鉴定为侵犯康明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标识:CUMMINS)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查获侵权商品300件以上,没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裁量等级的情形又具有从重裁量等级的情形,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一般等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侵权发动机配件,(1)3251003出水管11个;(2)3006349摇臂室罩盖50个;(3)3006183摇臂室罩盖80个;(4)186917V型卡箍20个;(5)4060822加热器用零件7个;(6)201989V型卡箍100个;(7)3064209节温器壳体支架8个;(8)4094813齿轮室盖5个;(9)3002170附件驱动支架8个;(10)3004716水管16个;(11)3349090水管5个;(12)3004718旁通水管20个;(13)4915201水管40个;(14)5593394摇臂室2个;(15)3175255齿轮2个;(16)4031225齿轮2个;(17)3022302齿轮3个;(18)3001351进水连接件5个;(19)3008595曲轴箱通风件49个;(20)3040385皮带40个。

2、罚款12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收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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