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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5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1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613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天乐文具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0TGUP5K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桥村柏林湾组50号附35号
经营者:李生念
2024年5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桥村柏林湾组50号附35号的沙坪坝区天乐文具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6盒伊利纯牛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于2024年6月15日对涉案食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6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与调查取证,此案于2024年8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23年9月8日注册登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大桥村柏林湾组50号附35号从事文具店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彭绍均副食经营部共购入一件伊利纯牛奶,共计24盒,进货价格为55元/件,上述伊利纯牛奶已在工作人员2024年5月17日检查当天之前卖出18盒,主要出售给周边居民和附近回龙坝小学的学生。因当事人未作销售记录,其售出的18盒伊利纯牛奶是否过期已无法查证,当事人经营的货架上剩余6盒,销售单价为3元/盒。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8元(6盒×3元/盒=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 个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8元,不足1000元,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当事人现场积极配合。当事人能够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综合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属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较差,且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父亲长期生病需治疗,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五条第九项:“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九)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之规定。综上,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伊利纯牛奶6盒;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