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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49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1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529号)
当事人:重庆渝小倌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XH6K6W
法定代表人:汤娇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龙海路76号
2024 年 6 月 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龙海路 76 号的重庆渝小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现场有成品经典里脊(速冻调制鸡肉、生制品)64件。其包装袋正面印有:渝小倌 合格品 经典里脊(速冻调制鸡肉、生制品),好吃有滋味 重庆渝小倌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背面印有:食品名称:经典里脊(速冻调制鸡肉、生制品)产品标准号:SB/T10379-2012 食用方法:适用于油炸、烧烤、火锅、冒菜、麻辣烫(加热后食用),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贮存条件、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制造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字样。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涉案产品经典里脊成品依法予以查封。2024年7月20日因查封期限已届满对上述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予以解除强制措施。2024年7月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5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09月17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龙海路76号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2024 年 6 月 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现场有成品经典里脊(速冻调制鸡肉、生制品)64件,每件内有10袋。其包装袋正面印有:渝小倌 合格品 经典里脊(速冻调制鸡肉、生制品),好吃有滋味 重庆渝小倌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背面印有:食品名称:经典里脊(速冻调制鸡肉、生制品)产品标准号:SB/T10379-2012 食用方法:适用于油炸、烧烤、火锅、冒菜、麻辣烫(加热后食用),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贮存条件、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制造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每袋包装袋上及每件包装盒上均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信息。当事人生产的上述64件成品经典里脊为速冻调制食品,其标签上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米面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第4.1标识“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的要求标明即食或非即食。2024年7月20日涉案食品解除强制措施后,当事人立即对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的问题进行了整改。2024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后的食品进行检查,当事人整改后的包装符合相关要求。当事人生产的经典里脊拟销售至市内小冻品销售门店,销售单价为140元/件,因当事人未接收到订单,上述“经典里脊”尚未售出。故,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960元(64件*140元/件=89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标签应符合国家标准。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为速冻调制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米面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标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所经营的场所为农村地区,整体经济发展不高,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无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的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并处5000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综上,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