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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4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9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422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品艺造型设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CAA7QL9X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121-9号
经营者:李娟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瓶正在使用的化妆品,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化妆品,2024年6月1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6月1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接手了该理发店(包括店铺、顾客、会员关系、部分化妆品),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外提供造型设计、理发服务。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店内摆放化妆品的货架上发现如下产品:1.施华蔻修直造型直发乳0,净含量:300mL,原产国:德国,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01月08日,制造商:汉斯·施瓦茨科普夫&汉高责任有限公司,进口商: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妆特进字J20140148,数量:1瓶;2.迪彩®护发素,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16-11-12,保质期三年,产地:广东省,委托方:广州市迪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GD·FDA(2010) 卫妆准字29-XK-3282号,生产许可证:XK16-108 8551,产品标准号:QB/T 1975,数量:1瓶。上述产品已超过有效期,且查获时均为已开封使用状态。通过查询批准备案信息,得知上述2瓶产品属于化妆品。通过查询京东上的售价,得知施华蔻修直造型直发乳0售价135元/瓶,迪彩®护发素售价14.4元/瓶。因当事人未做使用记录,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核实。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149.4元(135元+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店长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5页、当事人提供的京东售价截图1页、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化妆品备案批准信息2页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7月9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理发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和《川渝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的规定,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综上,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化妆品;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