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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3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发布日期 ] 2024-06-28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320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王明利文体用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0MY3Q2H

经营者王明利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建二村126号

20245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建二村126号沙坪坝区王明利文体用品商店,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在店内的售卖现场未发现有过期的“美迪苹果味老汽水”的瓶装饮料,当事人称在2024年5月11日早上投诉人在当事人的小卖部买了一瓶名为“美迪老汽水”的瓶装饮料(品名:美迪苹果味汽水、净含量:500ml、制造商:重庆市维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大道73号2栋、生产日期:2023年4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2023年511日,已经超过保质期30天在场的公安民警将消费者提供的上述过期饮料(剩余大半瓶)交给了我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上级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即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202451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于202452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17日从重庆市维能食品饮料公司购进“美迪老汽水”(净含量:500ml、制造商:重庆市维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大道73号2栋、生产日期:2023年4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数量240瓶(分六种口味),购进价格1.8元/瓶,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5月11日销售了一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美迪苹果味老汽水”(过期30天),销售价格为2元/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后,经与消费者协商,于当日向消费者支付了600元(含退款2元和补偿款)。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511在执法人员检查前主动将上述批次剩下9瓶过期的“美迪老汽水”向供货商进行全部退换。因此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20元(10*2=20),违法所得2元(已退款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土湾派出所出具的警情处置情况说明、及现场核查、涉案商品的照片打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供货商的销清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供货商的销清单复印件、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以及证明当事人经营“美迪苹果味老汽水”的购进途径正规合法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6月3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积极配合调查,发现饮料过期后立即退货处理,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其涉案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2元,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积极进行了退款和赔偿处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同时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裁量基准,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裁量等级。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建议减轻处罚。另查明当事人对违法所得2元已进行退款处理,故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迪苹果味老汽水”1瓶。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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