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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1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发布日期 ] 2024-04-25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210号)


当事人:沙坪坝张青敏中医综合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URDDXC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青敏  

经营场所:沙坪坝区沙正街5-33号第1幢第3层3-11号

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5-33号第1幢第3层3-1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药房配药区发现1瓶药品氯霉素片超过有效期,且这1瓶氯霉素片与其他合格药品摆放在一起待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涉案药品予以扣押,2024年3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2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医疗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需要,2022年09月03日从重庆澳洲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氯霉素片(规格:0.25g,100片/瓶,产品批号:211004,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6日,生产商: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龙井沟1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0889)5瓶,购进单位:18.5元/瓶,购进金额:92.5元(5瓶×18.5元) ,通过入库验收后存放在营业场所使用。当事人针对患者所收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进行综合计价,药品费未单独计算。

由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用于诊疗使用。至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氯霉素片剩余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137天,18.5元/瓶,货值金额:18.5元。因未发现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的物品,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据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和使用涉案药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格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药品超过了有效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初次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且无违法所得,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初次违法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购进渠道合法,符合《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减轻裁量因素,裁涉嫌量基准是“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本局决定作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过期药品氯霉素片剩余1瓶(已开封);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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