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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1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160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蒋全军副食店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组

法定代表人:蒋全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KMGN6C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时发现销售区域货架上花生酥糖(产品名称:花生酥糖、净含量:150克、制造商:成都聚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3月10日、保质期8个月等文字内容)2袋、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净含量:205g、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等文字内容)2盒,检查时已过保质期。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3年11月3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从江北区康惠食品批发部购进的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净含量:205g、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等文字内容)4盒,单价3.5元/盒,共计金额14元,购进后以5元/盒的价格上架销售;2023年4月12日从江北区田华食品批发部购进的花生酥糖(产品名称:花生酥糖、净含量:150克、制造商:成都聚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3月10日、保质期8个月等文字内容)4袋,单价4元/袋,共计金额16元,购进后以5元/的价格上架销售。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一共销售了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2盒,花生酥糖2袋,均在保质期内,剩余该批次花生酥糖2袋、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2盒均超过保质期并存放在销售区域货架上销售,2023年11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上述过期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2盒货值金额10元,花生酥糖2袋货值金额10元,货值金额共计20元,由于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过期食品图片、进货票据等证据证明该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食品的合法进货渠道,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当事人违法行为10 日以上不足 1 个月,产品未销售,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经综合判定,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当事人所处的歌乐山街道属于主城区中的欠发达地区。该店规模较小,经营人员只有夫妻两人,年营业收入不足十万。当事人在同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其他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花生酥糖预包装食品2袋、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2盒。

2、罚款2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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