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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09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2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6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88号)
当事人:重庆合恒泰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团结湾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AC5Q7RXG
类 型:分公司
负责人:郑红军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团结湾小区1号附46、47号
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团结湾小区1号附46、4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配药区检查时,在存放药品的货架上发现6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在治疗室发现1种药品超过有效期。上述7种药品与其他合格药品摆放在一起待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2024年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医疗服务的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从重庆赛力君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①当归片(规格型号:100片/瓶,产品批号:211212,生产日期:20211222,有效期至:202311,生产商:洛阳伊龙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1022320)5瓶,购进单价:2.4元/瓶,购进金额:12元;2022年08月03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②曲克芦丁片(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211115,生产日期:2121年11月26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生产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4022940)3瓶,购进单价:5.9元/瓶,购进金额:17.7元;2022年02月05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③大黄碳酸氢钠片(规格:100片,产品批号:211002,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有效期至:2023年09月,生产商:四川金药师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51021671)2瓶,购进单价:3.3元/瓶,购进金额6.6元;2022年02月21日,从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④西咪替丁胶囊(规格:0.2克,产品批号:211201,生产日期:2021/12/23,有效期至:2023/12/22,生产商: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4020623)5瓶,购进单价:7.2元/瓶,购进金额36元;2022年08月08日从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⑤陈香露白露片(规格:100片,产品批号:220125,生产日期:20220125,有效期至:2023/12,生产商: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5022086)10瓶,购进单价:3.3元/瓶,购进金额:33元;2022年10月15日从重庆赛力君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⑥消旋山莨菪碱片(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T22B044,生产日期:20220127,有效期至:2023年12月,生产商:杭州民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33021706)5瓶,购进单价:12.8元/瓶,购进金额:64元;2022年02月21日从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⑦硫酸阿托品注射液(规格:1ml/支×10支/盒,产品批号:211002,生产日期:2021.10.19,有效期至:2023.09,生产商: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50020044)1盒,购进单价:45元/盒,购进金额:45元。上述7种药品购进金额合计214.3元(12+17.7+6.6+36+33+64+45)。通过入库验收后存放在营业场所使用。当事人针对患者所收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进行综合计价,药品费未单独计算。
由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用于诊疗使用。至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剩余情况是:上述药品①当归片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46天,单价2.4元/瓶,金额:1×2.4=2.4元;②曲克芦丁片2瓶(其中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76天,单价:5.9元/瓶,金额:2×5.9=11.8元; ③大黄碳酸氢钠片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106天,单价:3.3元/瓶,金额:1×3.3元=3.3元;④西咪替丁胶囊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25天,单价:7.2元/盒,金额:7.2元;⑤陈香露白露片1瓶(已开封),超过有效期16天,单价:3.3元/瓶,金额:3.3元;⑥消旋山莨菪碱片,超过有效期16天,数量:1瓶,单价:12.8元,金额:12.8元;⑦硫酸阿托品注射液,超过有效期106天,数量:1盒,单价:45元,金额:45元。合计金额85.8元(2.4+11.8+3.3+7.2+3.3+12.8+45)。因未发现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的物品,当事人提供的购货票据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和使用涉案药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01月25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格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超过了有效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初次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且无违法所得,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初次违法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购进渠道合法,符合《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减轻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是“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本局决定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过期药品①当归片1瓶(已开封)、②曲克芦丁片2瓶(其中1瓶已开封)、③大黄碳酸氢钠片1瓶(已开封)、④西咪替丁胶囊1瓶(已开封)、⑤陈香露白露片1瓶(已开封)、⑥消旋山莨菪碱片1瓶、⑦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盒。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