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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0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1038号)


当事人:重庆罗柏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ECAU6K

法定代表人:罗翠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盛德路19号2-23的重庆罗柏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客房内发现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沐浴露、洗发露)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涉案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2月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从淘宝平台小黄之家店铺购进洗浴用品套装(沐浴露、洗发露)15套,价格28元/套(橄榄油舒爽补水沐浴露购进价格14元/瓶,橄榄油去屑焗油洗发露购进价格14元/瓶),置于客房卫生间供消费者免费使用。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0627客房卫生间洗浴用品架上发现有橄榄油舒爽补水沐浴露1瓶(净含量:1L,生产商广州奥蓓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欧丽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60606,产品标准号:GB/I34857,生产批号:0XB0815,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8月1日),已开瓶使用,余半瓶;有橄榄油去屑焗油洗发露1瓶(净含量:1L,生产商广州奥蓓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欧丽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60606,产品标准号:GB/I34857,生产批号:0XG0755/AG09,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7月8日),已开瓶使用,余半瓶。执法人员在0610、0611、0614、0618、0621、0622、0624、0626客房内发现有上述批次橄榄油舒爽补水沐浴露、橄榄油去屑焗油洗发露各1瓶,以上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52元,因未单独收费,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财物清单、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淘宝网交易记录及支付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和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涉案财物较少、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符合《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中《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减轻处罚等级,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橄榄油舒爽补水沐浴露9瓶、橄榄油去屑焗油洗发露9瓶;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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