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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5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3 [ 发布日期 ] 2023-11-23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801号


当事人:重庆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高新天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CRAWYL3Y

负责人姓名:张国强

营业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西双大道龙湖高新天街A馆B1-10号商铺                          

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西双大道龙湖高新天街A馆B1-10号商铺的重庆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高新天街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原味醉鱼干(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7月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绍兴市白马潮食品有限公司)等10个品种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涉案食品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8月2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湖北良品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配送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一批,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23年7月29日开始在经营场所销售。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售卖区域货架上发现有良品铺子品牌的原味醉鱼干(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7月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绍兴市白马潮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6.49元/50g;够硬风干牛肉(原味)(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德惠皓月泽利清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5.99元/50g;大鸭舌(爆辣味)(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6月26日,保质期:180天,生产商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2.99元/50g;大鸭舌(甜辣味)(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6月26日,保质期:180天,生产商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2.99元/50g;灯影牛肉丝(麻辣味)(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6月26日,保质期:270天,生产商重庆莉莱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0.49元/50g;火锅牛肉(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6月30日,保质期:180天,生产商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4.99元/50g;牛肉干(狠辣味)(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6月28日,保质期:180天,生产商湖北武功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6.39元/50g;牛肉干(五香味)(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6月22日,保质期:180天,生产商湖北武功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6.39元/50g;孜然牛肉(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6月17日,保质期:270天,生产商重庆莉莱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9.99元/50g;牛肉粒(五香味)(计量方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7月13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德惠皓月泽利清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6.39元/50g,共计10个品种散装食品销售。执法人员对上述散装食品进行打包称重,并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其中:原味醉鱼干重量为1.186kg,货值金额153.94元;够硬风干牛肉(原味)重量为0.962kg,货值金额500.05元;大鸭舌(爆辣味)重量为1.648kg,货值金额757.75元;大鸭舌(甜辣味)重量为1.54kg,货值金额708.09元;灯影牛肉丝(麻辣味)重量为2.036kg,货值金额427.15元;火锅牛肉重量为1.316kg,货值金额394.54元;牛肉干(狠辣味)重量为1.618kg,货值金额530.38元;牛肉干(五香味)重量为1.674kg,货值金额548.74元;孜然牛肉重量为1.09kg,货值金额217.78元;牛肉粒(五香味)重量为1.298kg,货值金额425.48元,执法人员现场查封的上述散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663.9元。执法人员现场查询收银系统,查询了上述散装食品从2023年7月29日至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的销售情况:原味醉鱼干销售1.74kg,销售金额202.61元;够硬风干牛肉(原味)销售0.708kg,销售金额330.74元;大鸭舌(爆辣味)销售0.968kg,销售金额445.08元;大鸭舌(甜辣味)销售0.358kg,销售金额164.61元;灯影牛肉丝(麻辣味)销售2.274kg,销售金额477.06元;火锅牛肉销售0.544kg,销售金额163.09元;牛肉干(狠辣味)销售1.116kg,销售金额365.82元;牛肉干(五香味)销售1.328kg,销售金额435.31元;孜然牛肉销售1.246kg,销售金额248.93元;牛肉粒(五香味)销售0.508kg,销售金额166.53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散装食品销售金额共计2999.78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7663.68元,违法所得2999.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其主体资格;

2.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资格;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财物清单、询问笔录、湖北良品铺子物流有限公司配送交接单、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0日以上1个月以内,涉案食品已部分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及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无社会影响。经综合判定,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减轻处罚裁量等级,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散装食品良品铺子牌原味醉鱼干1.186kg、够硬风干牛肉(原味)0.962kg、大鸭舌(爆辣味)1.648kg、大鸭舌(甜辣味)1.54kg、灯影牛肉丝(麻辣味)2.036kg、火锅牛肉1.316kg、牛肉干(狠辣味)1.618kg、牛肉干(五香味)1.674kg、孜然牛肉1.09kg、牛肉粒(五香味)1.298kg和违法所得2999.78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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