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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5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685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鹅艺空间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106MAACB3CF3M

住所: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凤天大道132号附20号

经营者:林 晶                                                       

2023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厨房的冷冻冰柜内发现预包装食品“杂粮花胶”7袋,该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示有净含量:220克,生产商:普宁市趣边头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餐珍宝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SB/T1037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4528104246,保质期:-18℃以下冷冻储存12个月,生产日期:见袋身。执法人员对“杂粮花胶”外包装的标签标注的信息进行核对,未发现有生产日期标注;撕开外包装后,内包装标签上显示有生产日期2023年06月30日。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没有显著标注,从外包装不能查看,无法有效辨识。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2023年9月1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中型餐馆经营者,主要从事热食类、冷食类(含肉类冷食)、自制饮品制售、特殊食品销售,经营面积约400㎡,可同时容纳200人就餐,有工作人员20名。2023年8月1日和9月5日分2次从餐甄宝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购进“杂粮花胶”共计12袋,由重庆指南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配送,每次购进数量6袋,购进单价24.36元/袋。该产品购进后未进行进货查验,直接存放于厨房的冷冻冰柜内用于制作菜品“杂粮花胶”的原料使用,加热后直接提供给顾客食用,每份售价66元。

2023年9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发现当事人尚未加工销售的“杂粮花胶”7袋,未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而是标注在内包装标签上,从外包装不能查看,无法有效辨识。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11项“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已使用加工部分无法确定标签信息,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170.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扣押的物品、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从外包装上就能清楚显示,容易辨识。当事人采购的“杂粮花胶”,生产日期标注在内包装上,从外包装不能查看,无法有效辨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检查、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中第十四条第(三)项,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综合上述因素,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减轻裁量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杂粮花胶”7袋;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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