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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3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6-30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坪坝区清一木茶叶经营部)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349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清一木茶叶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1AFFG08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晒光坪5号附4号19-1
经营者:李军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三无茶叶,2023年5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了2盒福鼎白茶,其标签上标注有GB/T 31751,但涉案食品标签上未标注净含量和生产者信息等内容。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对上述2盒福鼎白茶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2023年5月1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1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2盒福鼎白茶,购进价格100元/盒,后摆放在店内货架上对外销售,尚未售出。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了这2盒福鼎白茶,标签内容:“产品名称:福鼎白茶,原料:福鼎大白茶,净含量:(空白),执行标准:GB/T 31751,保质期: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贮藏方法:清洁、通风、避光、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中保存,产地:福建·宁德·福鼎,生产日期:2012年04月28日”。根据GB/T 31751-2015《紧压白茶》8.1标签标志“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福鼎白茶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GB7718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2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6月5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福鼎白茶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1751,该标准标签标识要求是“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故该食品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但当事人经营的该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GB7718-20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产品未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造成轻微的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从轻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处5000元以上到 1.8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到 6.5 倍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福鼎白茶2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