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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3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24 [ 发布日期 ] 2026-08-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3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24
[ 成文日期 ] 2026-08-24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9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李言言大院火锅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李言言大院火锅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其中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使用日期:2026年5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立即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煎炸过程长时间高温,以及未及时更换新油,油温控制不当,导致油品变质,极性组分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立即对煎炸锅内的油进行更换;2、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要求每日煎炸食品都要更换新油。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户,货值金额小,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较少,产品未实际销售,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综合上述情形,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减轻的裁量等级,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元;

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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