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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3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3 [ 发布日期 ] 2026-08-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3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3
[ 成文日期 ] 2026-08-13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8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类型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好又多生活超市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好又多生活超市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6年6月1日),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 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鲫鱼产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普润镇光丰村3组养殖户在养殖鲫鱼过程中导致含有孔雀石绿。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无条件召回;2.全面开展进货环节整顿,加强进货查验;3.加强人员培训;4.开展自查自纠。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7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添加有国家禁止添加化合物孔雀石绿的鲜活鲫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当事人违法行为只有2日,持续时间不足10日,食品虽已销售但货值金额只有361.08元,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政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15倍罚款”。综上,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1.08元;

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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