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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3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30 [ 发布日期 ] 2026-07-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3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30
[ 成文日期 ] 2026-07-30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5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渝北区麻辣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大红浙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渝北区麻辣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大红浙醋(酿造食醋)”,经抽样检验,其苋菜红、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6年1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及核对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和进行验收登记。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及时索取及核对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于供货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产品不予购进;2.进一步规范产品验收流程,建立完善的验收登记制度。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5560元和违法经营的“大红浙醋(酿造食醋)”517壶;

2. 罚款20000元。

二、沙坪坝区新旺角老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武隆苕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新旺角老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武隆苕粉”,经抽样检验,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年04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及核对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和进行验收登记。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及时索取及核对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于供货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产品不予购进。2.进一步规范产品验收流程,建立完善的验收登记制度。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20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7元;

2.罚款1000元。

三、沙坪坝区渝燃辣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渝燃辣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6年4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复用餐饮具清洗步骤不规范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督促员工严格按照规定的消毒流程对店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3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渝燃辣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四、沙坪坝区翊来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翊来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6年4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复用餐饮具清洗步骤不规范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督促员工严格按照规定的消毒流程对店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3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翊来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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