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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2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4 [ 发布日期 ] 2026-06-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2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4
[ 成文日期 ] 2026-06-24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6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类型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经营的“鲜活鲫鱼”(购进日期:2026年3月1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经营的“鲜活鲫鱼”(购进日期:2026年3月11日),经抽样检验,其中孔雀石绿项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经营的“鲜活鲫鱼”从供应商处采购,原因可能为运输环节进行了非法添加。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无条件召回;2、更换供应商;3、进货时查验水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4、严格索证索票,做到来源可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1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添加有国家禁止添加化合物孔雀石绿的“鲜活鲫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添加有国家禁止添加化合物孔雀石绿的“鲜活鲫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经营者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减轻”裁量情节,其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15倍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3.95元;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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