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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1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11 [ 发布日期 ] 2026-05-1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1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11
[ 成文日期 ] 2026-05-11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4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类型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牧力嘉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牧力嘉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红薯”(购进日期:2026年1月13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生产商为提升农产品产量,在生产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无条件召回;2.全面开展进货环节整顿;3.完善农残检测管控;4.加强人员培训;5.开展自查自纠;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13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进购红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没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主观故意,销售的红薯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发出召回函、进行整改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综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沙坪坝区龙梅鲜果店经营的“桂圆(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龙梅鲜果店购进的“桂圆(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购日期:2026年1月1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在采购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无条件召回。2.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对进货查验的有关要求进行学习。3.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进购食品来源可溯可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3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88元,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日,能够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综合上述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分表中减轻处罚裁量等级的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5万元罚款”。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2、罚款500元。

当事人采购桂圆(龙眼),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相关记录和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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