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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1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27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1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 成文日期 ] 2026-03-27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类型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泽圣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泽圣水果店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5日)、龙眼(购进日期:2026年1月1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供货商为保证龙眼质量,延长保质时间,在龙眼中添加了二氧化硫产品。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无条件召回。2.组织经营人员对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学习。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8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鉴于当事人销售的龙眼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获违法所得较少,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裁量权基准5分表中减轻处罚裁量等级的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7.25元;2、罚款1000元。

二、吴腾萍经营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吴腾萍经营的桂圆(购进日期:2025年12月4日),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系种植环节原因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产品合格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吴腾萍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吴腾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罚款300元。

三、沙坪坝区旺禾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新鲜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旺禾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新鲜桂圆,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2月4日)(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产品合格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旺禾副食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沙坪坝区旺禾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罚款2000元。

四、沙坪坝区刘运国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肉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刘运国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肉桂圆(购进日期:2025年12月3日),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产品合格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刘运国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沙坪坝区刘运国食品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33元;2、罚款300元。

五、沙坪坝区教顺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教顺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桂圆,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2月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产品合格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教顺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沙坪坝区教顺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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