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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24 [ 发布日期 ] 2026-02-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24
[ 成文日期 ] 2026-02-24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类型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大碗江湖菜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集中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大碗江湖菜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配送日期:2025年11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大碗江湖菜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集中消毒)”,由重庆添钇餐具清洗服务部配送,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5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复用餐饮具(集中消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二、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莎香鸡精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莎香鸡精调味料(商标:香辣嫂,规格型号:1千克/袋),其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重庆市香辣嫂食品有限公司莎香鸡精调味料(商标:香辣嫂,规格型号:1千克/袋)一是执行法律法规不严谨,认识不到位,导致生产产品不合格,二是对员工管理不到位,执法人员检查到我司生产莎香鸡精调味料投料记录与实际生产重量不符,是公司管理层督促不严,员工履行职责不到位,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我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经销商对涉事产品进行登报召回,减少社会危害,二是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通过会议、制度对涉事管理层、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莎香鸡精调味料中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5.24元;2、罚款600元。

三、沙坪坝区宏树林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宏树林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硫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规范做好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产品合格报告,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好相关凭证,确保溯源。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进货管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采购龙眼时查验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供货单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店内经营食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纠正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综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沙坪坝区捷优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捷优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二荆条(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应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能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进购二荆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销售的二荆条(辣椒)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积极主动整改,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综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沙坪坝区壹鲜森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泥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壹鲜森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泥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或土壤环境污染导致污染物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应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能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进购泥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销售的泥姜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积极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综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六、沙坪坝区皓菠鲜优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黄辣丁(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皓菠鲜优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黄辣丁(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养殖环节中兽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应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能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进购黄辣丁(淡水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销售的黄辣丁(淡水鱼)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积极主动整改,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综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七、沙坪坝区永瑞农超生活超市销售的芋儿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永瑞农超生活超市销售的芋儿(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立即对销售环节的食品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排查。通过更换食品经销商,验证食品检验报告,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9日对上述当事人进行复查,看到已完成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永瑞农超生活超市销售的芋儿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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