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沙坪坝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6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类型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三姊妹螺蛳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三姊妹螺蛳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该批提供给消费者就餐使用的筷子为非一次性使用的,当事人通过热力或筷子消毒机进行消毒,造成筷子检验不合格原因是员工清洗时未彻底洗净。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管理,加强日常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进行检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3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该经营主体已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沙坪坝区福荣达生活超市经营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福荣达生活超市经营的“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该批次“泥鳅(淡水鱼)”不合格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加强质量把关和储存管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3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该经营主体已未从事违法活动。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经综合判定,上述情节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减轻的裁量基准。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28.34元;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沙坪坝区汇泰百货超市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汇泰百货超市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该批次“龙眼”不合格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履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3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该经营主体已未从事违法活动。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经综合判定,上述情节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减轻的裁量基准。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75.56元;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渝都惠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日和2025年12月3日分别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和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经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已采取 以下措施:1、严格按要求贮存;2、建立原材料溯源制度;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10日对该企业进行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小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5-10-31)和黄辣丁(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11-2)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3.27元;

2、罚款4000元。

五、沙坪坝区彭小尔餐馆经营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彭小尔餐馆经营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5年10月2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消毒过程中消毒时间不足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严格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强化过程控制。2、加强员工能力培训,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主动性。3、增加消毒频率和延长消毒时间,确保餐具干净卫生。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超过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