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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7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0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74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0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嘉千邻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经营的“芋儿”(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嘉千邻食品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经营的“芋儿”,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为种殖环节中土地污染。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重金属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加强员工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刻召回,已经立即自行改正。且通过查询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当事人未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决定免于处罚。
二、重庆佳红富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芋儿”(购进日期:2025-11-10)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佳红富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芋儿”,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为种殖环节中土地污染。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重金属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加强员工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刻召回,已经立即自行改正。且通过查询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当事人未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决定免于处罚。
三、沙坪坝区丽琳生鲜超市经营的“荷兰豆(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5-11-15)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丽琳生鲜超市经营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5日。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殖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刻召回,已经立即自行改正。且通过查询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当事人未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决定免于处罚。
四、沙坪坝区冉妹妹餐饮服务店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冉妹妹餐饮服务店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其中“筷子(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餐具的清洁不彻底、消毒不到位。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清洗过程,规范消毒操作,加强存放过程的管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用具的行为进行警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原因,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警告处理。
五、沙坪坝区颜都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颜都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其中“杯子(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餐具的清洁不彻底、消毒不到位。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清洗过程,规范消毒操作,加强存放过程的管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用具的行为进行警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原因,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警告处理。
六、重庆均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9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均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9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排查:原因为该次使用的原料油菜籽不合格。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在大门处张贴召回公告;2、不采购来源不明的原料;3、坚决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菜籽油货值金额1140元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销售量小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四条的减轻处罚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20元;4、没收菜籽油30kg。
七、沙坪坝区周建华蔬菜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周建华蔬菜店销售的“山药”,其中“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该供应商泰国龙眼,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5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山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
1.没收违法所得60.45元;
2.罚款500元;
八、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汇广场店销售的“荷兰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汇广场店销售的“荷兰豆”,其中“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该供应商荷兰豆,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5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泰国龙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