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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成文日期 ] 2026-02-06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维利生活超市销售的花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沙坪坝区维利生活超市销售的花豇豆(购进日期:2025年11月03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排查:原因为花豇豆疑似种植过程中人为原因操作不当。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货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08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涉案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系种植过程中人为原因操作不当,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进货时查验并收集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快检报告,索取了有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货凭证;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特定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当事人已立即自行改正,更换了供货商;经查询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智慧执法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系两年内第二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不予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泉景三路分公司销售的“泰国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泉景三路分公司销售的“泰国龙眼”,其中“泰国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该供应商泰国龙眼,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5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花泰国龙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三、沙坪坝区齐品水果店销售的“泰国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齐品水果店销售的“泰国龙眼”,其中“泰国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该供应商泰国龙眼,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泰国龙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四、沙坪坝区凤俊副食超市销售的“美人椒”和“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凤俊副食超市销售的“美人椒”,其中“美人椒”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7日。“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美人椒”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农残超标;“泥鳅(淡水鱼)”原因疑似在饲养过程中加入过量的兽药。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该供应商供货的美人椒和泥鳅,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美人椒”和“泥鳅(淡水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五、沙坪坝区陈代玉副食超市销售的“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陈代玉副食超市销售的“二荆条(辣椒)”,其中“二荆条(辣椒)”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该供应商二荆条(辣椒),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二荆条(辣椒)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六、沙坪坝区乐果鲜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乐果鲜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龙眼”,其中“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该供应商龙眼,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3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龙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不予处罚。

七、沙坪坝区久赢百货超市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久赢百货超市销售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该批次龙眼是从供应商处采购,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核查收集快检结果单。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1日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久赢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7.2元;2.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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