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4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44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1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家外家商贸便利店销售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家外家商贸便利店销售的“花生米”,其中“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09月2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供应商存储不当导致花生米受潮。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花生米,对其他食用农产品严格落实进购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花生米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
1.没收违法所得150.95元;
2.罚款1000元。
二、重庆渝之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碟(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渝之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碟(复用餐饮具)”,其中“餐碟(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餐具的清洁不彻底、消毒不到位。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清洗过程,规范消毒操作,加强存放过程的管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3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用具的行为进行警告。经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碗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原因,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警告处理。
三、沙坪坝区曾鲜串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曾鲜串串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碗”,其中“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餐具的清洁不彻底、消毒不到位。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清洗过程,规范消毒操作,加强存放过程的管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3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用具的行为进行警告。经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碗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原因,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警告处理。
四、沙坪坝区香七里串串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香七里串串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杯子”,其中“杯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餐具的清洁不彻底、消毒不到位。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清洗过程,规范消毒操作,加强存放过程的管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3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用具的行为进行警告。经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碗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原因,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警告处理。
五、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年09月1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年09月11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排查:原因为豇豆疑似种植过程中人为原因操作不当。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货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涉案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系种植过程中人为原因操作不当,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进货时查验并收集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快检报告,索取了有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货凭证;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特定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当事人已立即自行改正,更换了供货商;经查询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智慧执法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系两年内第二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不予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六、沙坪坝区梓然美蛙鱼餐厅的餐盘(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8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梓然美蛙鱼餐厅的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4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抽检的餐盘是作为顾客用餐时的渣盘使用,未按直接接触食品的餐具进行彻底冲洗,造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所有餐具彻底冲洗干净再用消毒柜消毒,提供给顾客使用,保证食品安全。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成。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依法进行简易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当场行政处罚:警告。
七、沙坪坝区红燕贰餐饮馆经营的“碗筷”(2025年10月28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红燕贰餐饮馆经营的“碗筷”(2025年10月28日),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员工偷工懒惰,没有严格落实操作规程,没有清洗干净。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洗涤剂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员工管理,严格落实清洗制度规程。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8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碗筷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餐盘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