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53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53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7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泡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泡凤爪(辐照食品)(商标:小刁与狸和图形;规格:238克/袋(固形物含量≥90%)),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泡凤爪(辐照食品)(商标:小刁与狸和图形;规格:238克/袋(固形物含量≥90%))一是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二是执行标准还不够高标准,没有树立较强的安全执行标准,具体原因不明,三是食品安全员运输把控不严,四是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衔接不到位。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制度,形成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让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生产工艺流程,从部署到管理有了质和量的变化,二是我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事产品进行登报召回,减少社会危害,三是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通过会议、制度对涉事管理层、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商标:小刁与狸和图形;规格:238克/袋(固形物含量≥90%))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7.95元;2.罚款65000元;3. 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安全员履职不到位造成生产的食品菌落总数不合格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二、经营的“沃柑”(购进日期:2025年7月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泽圣水果店经营的“沃柑”,其中苯醚甲环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7月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泽圣水果店经营的“沃柑”,从璧山区皓芋水果经营店采购,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0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购沃柑时履行了进货查验;销售的沃柑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积极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公告,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综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