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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2 [ 发布日期 ] 2025-09-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02
[ 成文日期 ] 2025-09-02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永立百货超市销售的“白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永立百货超市销售的白豇豆,其中“白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4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白豇豆,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11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白豇豆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二、新立农贸市场王祖华销售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立农贸市场王祖华销售的小葱,其中“小葱经抽样检验,丙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4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小葱,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11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小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

三、沙坪坝区洁每家百货超市部经营的“螺丝椒二级”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洁每家百货超市部经营的“螺丝椒二级”,其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5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洁每家百货超市部经营的“螺丝椒二级”,从重庆成果鲜生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10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该经营主体己未从事经营活动。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螺丝椒二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沙地蜜薯时查验了供应商质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店内经营食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纠正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综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商标:瑞克;规格:17.9L/桶)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商标瑞克;规格17.9L/桶)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57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商标瑞克;规格17.9L/桶)一是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公司对员工要求多督促少,主要负责人在办公室多,到车间抓安全生产少;二是执行标准还不够高标准,生产过程中,公司本履行了自检流程,但在检验过程中只求过得去,没有树立较强的安全执行标准,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制度,形成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让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生产工艺流程,从部署到管理有了质和量的变化,二是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事产品进行登报召回,减少社会危害,三是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通过会议、制度对涉事管理层、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21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9元;2、罚款12000元。

五、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双碑鼎盛分公司经营的“新姜”、“沙地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双碑鼎盛分公司经营的“新姜”,其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5月7日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双碑鼎盛分公司经营的“沙地蜜薯”,其中毒死蜱、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5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双碑鼎盛分公司经营的“新姜”,从重庆拓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具体原因不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双碑鼎盛分公司经营的“沙地蜜薯”,从重庆源恒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10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该经营主体已未从事经营活动。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新姜、沙地蜜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沙地蜜薯时查验了供应商质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店内经营食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纠正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综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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