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30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30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0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0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天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香蕉A”和“白萝卜”(购进日期:2025-04-24)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凤天大道分公司销售的“白萝卜”和“香蕉A”,购进日期:2025年4月24日。其中“白萝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A”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调拨和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农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萝卜和香蕉A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二、沙坪坝区云乐包子店自制的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3月28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云乐包子店自制的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3月28日),在餐饮环节监督抽检后,显示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立即对加工环节添加的食品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排查。通过改进加工工艺,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上述当事人进行复查,已完成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云乐包子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加工自制的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3月28日)经检测判定为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500元。
三、重庆奥雅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芥辣酱(芥末酱)(生产日期:2025年2月28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奥雅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芥辣酱(芥末酱),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2月2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辣根粉二氧化硫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暂停此商品生产。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青芥辣酱(芥末酱)时间已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减轻”裁量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青芥辣酱(芥末酱)200盒。2、没收违法所得328元;3、罚款10000元。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