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沙坪坝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2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2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成文日期 ] 2025-05-07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品类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凌书琴蔬菜店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02-10)

(一)抽检基本情况

凌书琴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道嘉汇路43号附9号销售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210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日,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180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 罚款300元。

沙坪坝区嘉好果店水果经营店销售的沙糖桔(购进日期:2025-1-11)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嘉好果店水果经营店销售的沙糖桔,其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调拨和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4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48元;2、罚款10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