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18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18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7 |
[ 成文日期 ] | 2025-04-27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品类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姜世华销售的“芋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姜世华销售的“芋头”,其中“芋头”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调拨和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3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芋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66元;2.罚款5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