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0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0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3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3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罗乐食品店销售的“桃酥”(购进日期:2024-10-27)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罗乐食品店制售的“桃酥”,其中“桃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制作环节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调拨和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农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桂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
二、重庆洪玲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洪玲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0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无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上述情况,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减轻处罚等级,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2.罚款3000元。
三、重庆合仁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合仁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甜椒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0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无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上述情况,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减轻处罚等级,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6元;2.罚款3000元。
四、重庆金海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金海纯净水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后,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当事人立即对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员工培训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排查。当事人已经采取了加强质量检测、优化生产流程、提升员工质量意识等具体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7日对上述当事人进行复查,看到已完成整改。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金海纯净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2、罚款5000元。
五、条马食品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学府悦园分公司销售的宁夏枸杞特级(生产日期:2024-08-12)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条马食品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学府悦园分公司经营的宁夏枸杞特级,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4年8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严查供应商相关资质;2、要求供应商供货时随附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资料;3、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4、对员工加强培训,提高产品质量意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总公司对购进的宁夏枸杞特级逐一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相关文件,当事人留存有配送单据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涉案食品同批次出厂检测合格报告单,且不存在对人身、财产或者其他造成损害的情况,属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形,当事人确属不知情,并能如实提供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提醒。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