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01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7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佳彧苕皮豆干小吃店使用煎炸过程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佳彧苕皮豆干小吃店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经营过程中未及时更换煎炸过程用油。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严格按标签要求贮存;2、定期更换煎炸过程用油。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该企业进行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上述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6000元。
二、沙坪坝区舒春燕副食店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09-20)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舒春燕副食店经营的“豇豆”,其中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9月2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沙坪坝区舒春燕副食店农产品“豇豆”,从双福国际农贸市场一私人摊位处采购,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核查收集快检结果单。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舒春燕副食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45.5元。2.罚款2000元。
三、沙坪坝区果芒水果超市经营的“爱媛果冻橙”(进购日期:2024年9月2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果芒水果超市经营的“爱媛果冻橙”,其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9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应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6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爱媛果冻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3.156元;2、罚款500元。
四、沙坪坝区果正好水果经营的“龙眼”(进购日期:2024年10月2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果正好水果店经营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应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962元;2、罚款1000元。
五、沙坪坝区微趣零食店经营的“木瓜(购进日期:2024-10-07)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微趣零食店经营的“木瓜”,其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应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6日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木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011元;2、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