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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0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3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家联优选生活超市销售的“肉豇豆”(购进日期:2024-09-20)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家联优选生活超市销售的“肉豇豆”,其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9月2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22812元;2.罚款2000元。
二、*(刘亚)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刘亚)经营的“鲫鱼”,其中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9月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刘亚)经营的“鲫鱼”,从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天星宝综合市场内2号摊位胡勇处采购,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罚款500元。
三、沙坪坝区蔡东中餐店加工自制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蔡东中餐店加工自制经营的“馒头”,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加工自制日期:2024年9月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蔡东中餐店加工自制经营的“馒头”,加工自制过程中使用从郑州亿添佳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购进的复配甜味剂(US-100型)。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使用不符合使用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500元。
四、沙坪坝区浩浩小吃店加工自制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浩浩小吃店加工自制经营的“馒头”,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加工自制日期:2024年9月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浩浩小吃店加工自制经营的“馒头”,加工自制过程中使用从璧山区灵峰食品经营部购进的甜蜜素。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使用不符合使用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500元。
五、沙坪坝区颜三水产批发部经营的“草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颜三水产批发部经营的“草鱼”,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9月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颜三水产批发部经营的“草鱼”,从沙坪坝区陈书玲水产经营部采购,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935元。2.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