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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6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9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一帆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10-08

(一)抽检基本情

坪坝区一帆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豇豆”,其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8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沙坪坝区一帆食品经营部排查农产品豇豆,从供应商处采购,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核查收集快检结果单。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1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一帆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902.罚款3000元。

二、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泉景三路店销售的“仔姜”购进日期:2024-09-23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泉景三路店销售的“仔姜”其中“仔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923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调拨和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24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仔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99元;2.罚款2000元。

三、沙坪坝区永立百货超市销售的“ 一级香蕉”(购进日期:2024-09-23)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永立百货超市销售的 一级香蕉其中“ 一级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923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调拨和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23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一级香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陈林销售的仔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2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林销售的仔姜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仔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1000元。

五、朱兵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2024-09-23)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朱兵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辣椒的《检验报告》(No: 2024-03AP0907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销售环节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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