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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65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邱世惠销售的泥鳅、牛蛙(购进日期:2024-08-15)
(一)抽检基本情况
邱世惠销售的泥鳅、牛蛙经抽样检验,上述两种水产品的《检验报告》(NO:2024-03AP080433;NO:2024-03AP08043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养殖环节中兽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水产品的兽药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泥鳅、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500元。
二、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高新天街店销售的都乐木瓜、云南小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1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高新天街店销售的都乐木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8月16日;云南小黄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8月1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和土壤重金属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都乐木瓜、云南小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对购进食品逐一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相关文件,当事人留存有供应商的配送单据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涉案食品近期的委托抽检报告、快检报告,且不存在对人身、财产或者其他造成损害的情况,属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形,且不合格项目为农药残留、重金属(近期委托检验报告、快检报告结果均为合格),当事人确属不知情,并能如实提供来源,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