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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62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2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不合格食品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老陈手工馒头店现场制售的“馒头”(加工日期:2024年9月9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老陈手工馒头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制售的“馒头”(加工日期:2024年9月9日),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2024年9月9日,当事人使用面粉、酵母、甜蜜素食品原料,人为原因,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履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无消费者上门退货,故未召回不合格的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0月1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0 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共计200个,货值金额150元,不足1000元,能够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综合判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等级。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综合农贸市场内的店铺现场制售馒头,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与《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所规范的“食品摊贩”类似。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在考虑具体处罚金额时,参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沙坪坝区中梁镇,属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较差,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综上,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800元。
二、沙坪坝区福瑜副食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福瑜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3日),其中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2024年9月3日,当事人以12.3元/千克的价格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购进生姜45千克后,以16元/千克的价格面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附近居民销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造成不合格食品的购入并销售。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按要求整改完毕,履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无消费者上门退货,故未召回不合格的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9日将《检验报告》(No:2024-03AP090065)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4年10月2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0 日,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共计45千克,货值金额720元,不足1000元,能够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经综合判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等级。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综合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经营店铺销售生姜等食用农产品,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与《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所规范的“食品摊贩”类似。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在考虑具体处罚金额时,参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沙坪坝区中梁镇,属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较差,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综上,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 罚款800元。
三、沙坪坝区天宸蜀韵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天宸蜀韵餐饮店经营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4年9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使用洗涤剂后冲洗不到位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严格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强化过程控制。2、加强员工能力培训,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主动性。3、增加清洗重复次数时间,确保餐具干净卫生。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08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硫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沙坪坝区天龙民间菜餐饮店(进销货日期:2024-09-06)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天龙民间菜餐饮店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小米辣(供货商:沙坪坝区丽川蔬菜经营部),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应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进行合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