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58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不合格食品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云露瑶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草鱼(活鱼)”(购进日期:2024-07-29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云露瑶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草鱼(活鱼)”,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沙坪坝区云露瑶食品经营部排查农产品草鱼(活鱼),从供应商处采购,原因为养殖环节中兽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兽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16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日,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351.28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351.28元;2. 罚款3000元。

二、润元食品(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磁建村分公司经营的鲜鸡蛋(购进日期:2024-07-24

(一)抽检基本情况

润元食品(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磁建村分公司经营的鲜鸡蛋,其中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养殖环节中兽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兽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1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但免予处罚。

三、沙坪坝区旺福楼餐饮食府使用的“小米辣”(2024-8-13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旺福楼餐饮食府使用的“小米辣,其中“小米辣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调拨和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12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对供货商进行另案调查

四、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凤鸣山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长豇豆”(购进日期:2024-8-11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凤鸣山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长豇豆,其中“长豇豆噻虫嗪,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调拨和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12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8.59元。2、罚款5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