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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57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8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不合格食品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奥雅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红薯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奥雅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红薯粉(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已采取 以下措施:1、严格按标签要求贮存;2、建立原材料溯源制度;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5日对该企业进行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红薯粉(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5元;2.罚款8000元。
二、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双碑鼎盛分公司经营的木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双碑鼎盛分公司经营的木瓜于2024年7月19日购进,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当事人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是对购进的食品质量没有严格把关,特别是供货商的选择,表态下步进行严格筛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上述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双碑鼎盛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86元;2、罚款10000元。
三、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生产的泡凤爪(辐照食品),在万州区流通环节监督抽检后,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当事人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是对购进的食品质量没有严格把关,特别是供货商的选择,表态下步进行严格筛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上述当事人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长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环节抽样的同批次留样产品中,菌落总数检验合格,故认为在经营环节抽检显示菌落总数不合格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是由生产环节所导致,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李兴隆销售的“大葱”(购进日期:2024-07-18)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李兴隆销售的“大葱”,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7月18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