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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5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发布日期 ] 2024-10-31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9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杨云龙经营的黑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杨云龙经营的黑鱼(淡水鱼),其中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07-12。

(二)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养殖环节原因导致兽药残留超过标准。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本单位已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2、与新的供货商签订协议,保证所售黑鱼(淡水鱼)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无条件提供每一批次黑鱼(淡水鱼)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商的资质。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29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1.2元;2.罚款3000元。

二、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经营的“草鱼(活鱼)”(购进日期:2024-07-26)、“小台芒”(购进日期:2024-08-12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经营的“草鱼(活鱼)”,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726日。

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经营的“小台芒”,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812日。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

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排查农产品草鱼(活鱼),从供应商处采购,原因为养殖环节中兽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兽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26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排查农产品小台芒,从供应商处采购,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13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日,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19.63元;2. 罚款4000元。

三、沙坪坝区何莉副食店经营的膳芝融牌复合芝麻酱(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何莉副食店销售的膳芝融牌复合芝麻酱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Q/HTLS 0003S-2021《半固态(酱)调味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膳芝融牌复合芝麻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食品已部分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社会影响轻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5000元。

四、沙坪坝区可秀水果经营部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9月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可秀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9月3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9月3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食品已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5000元。并于2024年9月23日将上述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9月3日)的供应商重庆八零九零果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沙坪坝区邻优鲜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7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邻优鲜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7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7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食品已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75元;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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