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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1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联芳桥分公司销售的毛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13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毛山药经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毛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数量、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9.4元;2.罚款5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3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182号),于2024年01月30日将上述毛山药的供货商重庆昇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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