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子站 >沙坪坝区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2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发布日期 ] 2023-05-24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238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TUTLX4

经营者:王远忠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110-1号

2023年02月2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重庆市潼南区耘艺农业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6日生产的馋胖娃CHAN PANG WA冷吃鸡翅香辣味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BP23000000606430046),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于2023年03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NO:食安2023-03-033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03月23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0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并告知其产品不合格情况,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签收,且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和书面异议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馋胖娃CHAN PANG WA冷吃鸡翅香辣味6袋,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04月0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3日变更营业执照,2023年1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110-1号,从事食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3年01月12日,当事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七社的九龙坡区阔源副食配送经营部,购进馋胖娃CHAN PANG WA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100袋(生产商:重庆市潼南区耘艺农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6日 ,规格380克/袋),购进价格9元/袋,当事人收集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然后在其经营场所以9.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3年02月2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馋胖娃CHAN PANG WA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单编号GBP23000000606430046),抽样基数87袋,抽样数量12袋,购样价格9.9元/袋,购样金额118.8元。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于2023年03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NO:食安2023-03-0330),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检验项目 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 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2200000,600000,3200000,8100002300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4789.2 -202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03月23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0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签收,现场查到有抽检同批次产品6袋在经营场所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将同批次抽检后剩余产品退回供货商九龙坡区阔源副食配送经营部65袋。当事人在2023年2月28日至3月27日期间,按9.9元/袋的价格销售16袋(含抽检样品12袋),销售金额158.4元。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冷吃鸡翅货值金额861.3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5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冷吃鸡翅,经抽样检测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王远忠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涉案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冷吃鸡翅及当事人进货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涉案食品数量87袋,货值金额861.3元,且违法所得仅158.4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另,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持续行为10日以上不足1个月,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减轻”裁量等级,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冷吃鸡翅6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

3.罚款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