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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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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9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类型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洁每家百货超市部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洁每家百货超市部经营的“老姜”,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洁每家百货超市部经营的“老姜”,从重庆成果鲜生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5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老姜时查验了供应商质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店内经营食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纠正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综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沙坪坝区梦军副食店经营的“芋儿”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梦军副食店经营的“芋儿”,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梦军副食店经营的“芋儿”,从加盟商总部处购进,购进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芋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91元;2、罚款1000元。。
三、沙坪坝区世犊老火锅店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世犊老火锅店使用的餐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世犊老火锅店使用的餐碗,由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餐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四、唐玉华经营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唐玉华经营的“小葱”,其中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唐玉华经营的“小葱”,从一游摊处购进,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1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00元。
五、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商标:瑞克;规格:17.8L/桶)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商标:瑞克;规格:17.8L/桶),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重庆道奇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商标:瑞克;规格:17.8L/桶)一是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公司对员工要求多督促少,主要负责人在办公室多到车间抓安全生产少,二是执行标准还不够高标准,生产过程中,公司本履行了自检流程,但在检验过程中只求过得去,没有树立较强的安全执行标准,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制度,形成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让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生产工艺流程,从部署到管理有了质和量的变化,二是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事产品进行登报召回,减少社会危害,三是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通过会议、制度对涉事管理层、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该经营主体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7.50元;2、罚款7000元。
六、重庆四时八节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四时八节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重庆四时八节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碗,由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5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餐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七、重庆中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中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豆腐”,经抽样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无条件召回。2.组织生产配料人员对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学习。3.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按标准要求正确添加使用,做好登记。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3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24.75元,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日,能够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综合上述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分表中减轻处罚裁量等级的裁量因素,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5万元罚款”。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4.75元;
2、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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