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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97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79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97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79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赋荔珩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79号

    当事人:重庆赋荔珩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DCCH054Y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广源路1号一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许多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向我局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4-51EC100795)报告显示,京东平台上一店铺名称为“赋荔珩母婴专营业”,该店所售卖的一款名为“半背衣【深棕小熊52cm*·1+萝卜兔兔52cm*1】”的儿童服饰;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A类)标准,依据《重庆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重庆赋荔珩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4-51EC100795),并对经营场所及网络平台进行检查核实,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提到的同款商品,商品在网络平台已下架。

2024年11月20日,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不能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向我局邮递的检验报告(编号:2024-51EC100784),报告显示,京东平台上一店铺名称为“赋荔珩母婴专营业”,该店所售卖的一款名为“儿童拖鞋黄色内长15cm”的儿童服饰;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重金属总量(砷、铅、镉)和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儿童洞洞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125日,我局执法人员重庆赋荔珩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4-51EC100784,并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及网络平台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该商品已下架,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提到的同款商品

经查,当事人重庆赋荔珩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3月12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日用百货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1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两种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半背衣【深棕小熊52cm*·1+萝卜兔兔52cm*1】”经检验,绳带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1701-2015(A类)标准,依据《重庆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儿童拖鞋黄色内长15cm”经检验,重金属总量(砷、铅、镉)和邻苯二甲酸脂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儿童洞洞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

依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当事人提供的后台数据截图可知,当事人所经营的检验不合格的该批次半背衣【深棕小熊52cm*·1+萝卜兔兔52cm*1】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购进,合计购进深棕小熊/萝卜兔兔各20件,商品单价为9.5元/件,平台优惠20元,购货金额为360元,另当事人把该批次一件深棕小熊和一件萝卜兔兔搭配销售,相当于两件组合为一单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是48元/单,合每件售出价格为24元。该批次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合计960元;当事人所经营的斤慕儿童拖鞋夏男童女童1-3岁可爱卡通软底防滑防撞婴幼儿宝宝洞洞鞋 黄色 内长15cm当事人通过1688”网络平台,向揭阳市蓉城区足意凡鞋厂购进,购进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合计购进15双,商品单价为7.5元/双,平台订单优惠9元,购货金额为103.5元,含运费,该订单合计购买成本为115.5元已全部售出,售出价格为21元/双,合计销售总价为315元。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合计为:960+315=127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75-360-103.5=81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及被委托人依法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材料,确认相关证据,签收法律文书,主张或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的事实

2.京东网购平台赋荔珩母婴专营店店铺详情截图影印件、证照信息影印件、证明京东网购购物平台赋荔珩母婴专营店是重庆市赋荔珩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网购平台经营网店的事实;

3.公司关联证明原件1页、不合格产品情况说明2份4页、共5页;证明当事人所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来源、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的事实;

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资质证书及检验人员证件复印件,证明案涉检测单位资质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5.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标要求的事实

6.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销售数据截图等,证明本案货值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7.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8.京东网络交易平台赋荔珩母婴专营店网店截图,证明当事人已下架检验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20255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渝荣昌市监罚告〔2025〕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婴幼儿服装、鞋类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能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另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还应当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属于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

从重情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G00100104项“超过30日”具有从重情节

一般情节:当事人不能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后未追回产品,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G00100103项“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具有一般情节;

减轻情节:截止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完毕,暂未发现消费者购买产品后,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情况,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G00100101项“无社会影响”,具有减轻情节。

综上所述,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履行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的义务,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811.5元;

2. 罚款81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益当街89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开户银行:农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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