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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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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3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3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1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黄聪果蔬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玉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黄聪果蔬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白玉山药”(购进日期:20251011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未召回到当批次产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涉案山药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当事人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引导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荣昌区昌州街道郑宏伟馄饨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郑宏伟馄饨店(以下简称当事人)2025年11月29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抽检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当事人2025年11月29日清洗消毒,2025年11月30日使用完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认真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规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该不合格品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故不需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对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荣昌区鲜果云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鲜果云水果店经营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4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鲜果云水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荣昌金科店经营的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荣昌金科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西芹”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荣昌金科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五、荣昌区奇果乐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奇果乐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8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奇果乐水果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祝良菊销售的“豌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祝良菊(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豌豆片(购进日期:2025年1028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多菌灵、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豌豆片在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本案所涉金额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4元;3、罚款300元。

七、荣昌区昌州街道小蒙酸菜涮羊肉店经营的“红小米辣”和“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1.荣昌区昌州街道小蒙酸菜涮羊肉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红小米辣”购进日期:20251123日、20251124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荣昌区昌州街道小蒙酸菜涮羊肉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老姜”购进日期:20251122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更换有风险的供应商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小蒙酸菜涮羊肉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7.25元;3.罚款1500元。

八、荣昌区安富街道三合生活超市店经营的“精品桂圆(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安富街道三合生活超市 (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精品桂圆(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02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更换有风险的供应商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安富街道三合生活超市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九、重庆市荣昌区菜尖盐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爽口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菜尖盐菜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爽口菜”(生产日期:2025年3月1日,商标:小外甥和图形,规格型号:400克/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出了召回公告,因消费者已食用,无消费者前来退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已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菜尖盐菜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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