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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2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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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9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俊串串老火锅店经营的“红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俊串串老火锅店 (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辣”(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1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更换有风险的供应商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俊串串老火锅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荣昌区峰高街道阿红食品店销售“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峰高街道阿红食品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4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未召回到当批次产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涉案龙眼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引导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荣昌区昌州街道记忆老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记忆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2025年11月30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抽检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0日清洗消毒,2025年11月30日使用完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认真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规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该不合格品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故不需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对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荣昌区安富街道英英山货店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安富街道英英山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双庆和图形,净含量:65ml/罐、生产日期:2025年4月6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进购货物时不知道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荣昌区早上蔬菜店销售的“豌豆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早上蔬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豌豆片”(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9日),2025年11月19日,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5-03CP100619),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5SG33021),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两份《检验报告》(No:2025-03CP100619)、(No:A25SG33021)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荣昌区昌州街道胡氏家常菜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州街道胡氏家常菜馆(以下简称当事人)2025年11月29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抽检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9日清洗消毒,2025年11月30日使用完毕。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认真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规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该不合格品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故不需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对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七、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超市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超市(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两个批次“龙眼”(购进日期分别为:2025年10月9日、2025年10月14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未召回到当批次产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涉案“龙眼”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引导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