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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2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6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22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6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6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 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9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俊串串老火锅店经营的“红小米辣”。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2月4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荣昌区昌元街道小俊串串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红小米辣”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红小米辣”(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1日)是当事人于某个体工商户购进,共购进抽检同批次“红小米辣”19kg。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经营者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红小米辣”主动采取公开召回等措施,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数量为零。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荣昌区峰高街道阿红食品店销售“龙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1月12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1份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检验报告对应的批次不合格“龙眼”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从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水果市场3b-087的重庆丰思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2kg。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者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当事人暂停销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已销售不合格的“龙眼”,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数量为零。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荣昌区昌州街道记忆老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2月11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荣昌区昌州街道记忆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当事人是于2025年11月30日清洗消毒,已于2025年11月30日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
(二)经营者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该不合格产品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故不需召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操作的培训和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四、荣昌区安富街道英英山货店销售的“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1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荣昌区安富街道英英山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双庆和图形,净含量:65ml/罐、生产日期:2025年4月6日)共购进30罐,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者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当事人暂停销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已销售不合格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因消费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数量为零。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五、荣昌区早上蔬菜店销售的“豌豆片”。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1月25日和12月1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荣昌区早上蔬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No:2025-03CP100619)、(No:A25SG33021)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两份检验报告对应的“碗豆片”属同一批次,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豌豆片”(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9日)6.5kg,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者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无消费者前来退货,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六、荣昌区昌州街道胡氏家常菜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2月11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荣昌区昌州街道胡氏家常菜馆(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当事人是于2025年11月29日清洗消毒,已于2025年11月30日全部使用完毕,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
(二)经营者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该不合格产品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故不需召回。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操作的培训和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七、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销售的“龙眼”。
(一)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2025年11月12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两份检验报告对应的批次不合格“龙眼”分别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2025年10月14日从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水果市场3b-087的重庆丰思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购进数量均为6kg。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经营者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当事人暂停销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已销售不合格的“龙眼”,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因食用农产品消费周期短,无消费者前来退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数量为零。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